6月3日上午及6月4日下午,口腔医学院持续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第二期和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集体学习会。
6月3日上午,我院在2号楼13楼会议室召开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第二期,专题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体在院院领导参加学习。院党委书记付宏宇主持会议。
会上,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何小华领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五章“其他规定”。她讲解到,第四章体现了对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执纪执法贯通”要求,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内在一致性和互补性,有利于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措施形成惩戒合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三次修订《条例》,均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坚持纪法分开。但是《条例》不具体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已有的内容,不是说这些行为就不再违纪,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而是在《条例》中通过设定纪法衔接条款等方式,实现党纪处分和国法处理的有效衔接。同时,《条例》还做到了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有助于进一步实现执纪执法贯通,发挥党纪和国法的协调作用。
副院长程勇领学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他讲解到,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其本质要求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强调“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他指出,《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8条,其规定的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不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不坚定理想信念;涉外活动中存在有政治问题的言行;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失职;违反党的政治规矩等方面。
副院长孟柳燕领学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她讲解到,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其本质要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强调“要好好抓一抓组织纪律,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她指出,《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共17条,其规定的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九类: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落实组织决定;不按规定说明和报告;搞非组织活动;违规选任干部;违规谋取人事利益;侵犯党员权利;违规发展党员;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等方面。
6月4日下午,我院召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集体学习会。学习会邀请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信访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湖北省政治学会副秘书长、湖北省廉洁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孔凡义作专题辅导报告。全体在院院领导、中层干部、党总支及支部书记、师生党员代表等100余人参加本次学习,院党委副书记马博懿主持学习会。
孔凡义教授的辅导报道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利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为题,通过扎实的理论讲解、丰富的案例呈现,梳理了《条例》的历次修订历程,讲解了《条例》的修订原因、重要变化和新旧对照。他指出,新修订的《条例》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保留了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大部分内容,同时,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二是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三是把严的要求贯彻到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有四大看点:一是吸收了党的创新理论的重要成果;二是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三是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四是促进执纪执法贯通衔接。结合他的学习领悟和自己的亲身经历,他号召口腔医学院师生党员、干部职工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切实做到深入学习党纪,准确理解党纪,清晰认识党纪,充分发挥《条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利器作用。
马博懿副书记指出,孔凡义教授的辅导报告系统全面、深入浅出,案例丰富、语言幽默,课程内容既有理论上的梳理,也有学术上的阐释,还有实践上的领悟,为我院党员干部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深入学习《条例》上了一堂精彩的理论实践课。他要求全体党总支书记、支部书记、科室主任、护士长、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会后在科室传达本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集体学习会的精神,带领全院师生党员深入学习党的纪律,确保党纪学习教育入脑入心。
(撰稿:杨羽婷)